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升良,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组**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被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2月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升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升良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升良,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升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升良自2019年6月开始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洗车行打工。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升良在该洗车行内做事,为一台牌照为湘******的丰田越野车洗车时,趁人不备盗走该车内中控台储物盒内一台价值人民币11310元的“8848”牌手机。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升良插入手机卡使用该台手机时,被被害人田某某发现,杨升良随后承认其盗窃手机的事实并在当日将该台手机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盗手机等物证;3、证人钟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升良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升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升良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3月10日
附项:1、被告人杨升良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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