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杨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楼**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杨华刑满释放;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因涉嫌再次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杨华到本市成华区双桥路新华医院住院部22楼42号床,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若干)。
2020年4月27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杨华到本市金牛区**路**号3楼总经理办公室,盗得一个价值人民币68元的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0余元,两张银行卡,雷克萨斯汽车钥匙一把等)。
2020年6月2日17日许,被告人杨华到本市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产科病房内,将受害人陈某一部价值人民币933元的苹果6SPlus盗走。2020年6月15日,民警将杨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值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窃取病人及家属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具有多次盗窃刑事犯罪前科,盗窃病人及其家属财物,系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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