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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朝敬、陶双故意杀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朝敬,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组**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路**宿舍。

被告人陶双,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1********,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组**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路**宿舍。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分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朝敬、陶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2月19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朝敬发现其同居女友与他人有男女关系欲行报复,遂于2019年9月1日纠集被告人陶双,购买刀具、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窜至鲤城区**路**号,先后在该楼内**房及**房蹲守。至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朝敬、陶双将住在**室内的被害人余某某(男,32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人)当成报复对象,分别持刀捅刺被害人余某某的腹部、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余某某系左侧颈外静脉破裂、体表累计97.6cm长创口、腹腔降结肠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路**公司宿舍内抓获被告人杨朝敬。后在被告人杨朝敬的带领下,于同日在该公司车间内抓获被告人陶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

2.被告人杨朝敬、陶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药店销售记录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傅某某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朝敬、陶双的供述与辩解;

5.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鉴定书;

6.泉州市公安局城分局制作的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晋江**超市监控视频、**医药公司店内监控视频、被告人杨朝敬、陶双供述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朝敬、陶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共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朝敬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陶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爱琼

2020年1月10日

附:

1、公安卷宗三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被告人杨朝敬、陶双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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