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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林华盗窃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杨林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林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林华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广东省鹤山市**镇**村委旁**烧腊店,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李某某用于起居生活的二楼房间,偷走李某某放在手提袋和腰包里的现金约人民币960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林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2、相关的书证材料;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林华的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林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燕怡

                                    检察官助理:阮佳

2020年10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林华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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