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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4********,汉族,大学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新昌县**镇**村**号,住新昌县**街道**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后果,依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浙D5C****号小型轿车,由新昌县南明街道甘棠村驶往七星街道上三溪村。20时44分许,途经京福线1635Km+500七星街道磕下村雪塘里路口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上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上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上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浙D5C****号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报警记录、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口凭证、工作记录、门诊病历、证据公开记录、火化证明、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其他身份材料、认罪认罚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上某甲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处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在人行横道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津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移送公安侦查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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