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1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R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RY****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220国道武穴市梅川镇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永西小学路段人行横道处,遇对向胡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至该处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为颅脑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调解协议书、收条、和解谅解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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