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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200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为渝AH****小型轿车由重庆市南川区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往南川城区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大道商会大厦路口时,杨某某因未注意观察,撞上正骑二轮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被害人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向民警投案。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已支付被害人的安葬费人民币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安葬费用协议书及收条、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娄某某、唐某某、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公共监控视频;7.其它证明材料: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视频说明、视频调取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宇

检察官助理:周铁力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电话号码 1732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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