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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041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群众。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3时10分许, 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C****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本市海港区秦青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速北出口段,遇李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顺高速匝道由南向北驶入秦青公路向南掉头,两车相撞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与丁某某驾驶的停车等待欲横过道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丁某某当场死亡、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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