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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0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V****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出宝华路北111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6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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