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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61984********,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区**期**栋**单元**室。2015年7月23日,因赌博被南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罚款五百元;2019年6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黑色的**小型普通客车,打算由凤庆县县城**市场方向往**小区方向再往**方向行驶,行驶至客运站环岛处时,有辆车跟杨某甲抢道,并在杨某甲前面一直踩刹车,随后杨某甲把车停在**医院,两人发生了口角,前车司机报警,民警在调查中发现驾驶员杨某甲口中有酒气呼出,且未出示其驾驶证,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3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甲带到凤庆县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杨某甲静脉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结果为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4.56mg/100ml。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车合一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继东

检察官助理:胡长青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现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区**期**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1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取保候审相关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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