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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户,住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JF****号灰色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沿察右前旗玫花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玫瑰营镇庞家村Y型交叉路口向西转弯时,因操作不当驶出道路,与察右前旗**有限公司门栋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某某受伤(轻伤一级)、察右前旗**有限公司大门、门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察右前旗大队民警现场调查,发现杨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后对其抽血送检。2020年4月29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结果:所送检材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1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询问笔录1份;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某讯问笔录2份;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1份、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图1张、现场勘验照片8张);6.视听资料:光盘1张(现场查获视频及抽血取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JF****号灰色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与路边门栋相撞,致乘车人一人轻伤、车辆及门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宇鹏

                                检察官助理:袁  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065****;保证人党某某,联系电话1884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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