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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9月1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弥勒市**路**酒吧路段驶往**路方向。1时45许,行至弥勒市**镇**社区**村**宾馆停车场。后被告人杨某某到**宾馆开房时,未配合宾馆工作人员登记信息,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1.03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0968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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