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别墅**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N0XH**的小型汽车从自己家中去河西三桥桥头加油站给汽车加油,途径舞水三桥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