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镇***街道***街,现住址:信阳市浉河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S****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贾某某驾驶的豫S****3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洁
秦卫华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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