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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银色小型轿车(牌号粤SG****),由城区玉湖路往沿江大道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实验小学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BAC)。因涉嫌醉驾,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到武穴市中医院抽血备查。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武穴市公安局四望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现场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4.案件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亚  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8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件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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