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2001********,汉族,初中肄业,稳健医疗(黄冈)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由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4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鄂JJ****号银色东风风神牌小型轿车载佘怡正沿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西向东行驶,行至康泰医院门前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鄂JT****号雪铁龙牌出租车相肇事,造成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及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某口头传唤至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州大队办案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分别为214mg/100ml、200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41mg/100ml。经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州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佘怡正、吴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书记员:林 浪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小区,联系电话1710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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