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刘某某等人在桃江县灰山港镇“灶台农家”饭店吃中饭时饮用了白酒。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湘H*****小型普通客车,从灰山港镇“灶台农家”饭店出发,沿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路自西向东行驶回家,途经金沙路“幕泉山庄”门口路段时,被正在进行检查的桃江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并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1。当日15时许,民警带被告人杨某某至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9mg/100m1。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鉴定报告;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制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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