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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作证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号,住址洛阳市涧西区云峰国际****。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王某某指使李某甲、董某某等人持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到新安县以未归还果汁筐为由向牛某某、李某乙寻衅滋事,将李某乙、牛某某打伤,并将李某乙驾驶的红色桑塔纳轿车砸毁。该案发生后,王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委托该案被告人杨某某 “跑事”,杨某某通过找关系、打招呼的方式帮助王某某,并指使田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董某某向公安机关谎称王某某对寻衅滋事案不知情,且和其他人参与寻衅滋事的人均不认识的伪证,以达到让王某某及其他参与该案件的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董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王某某及其他参与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云凤

孙旭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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