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镇**巷村**组,无业。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照为皖******货车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前往上窑工业园送货,车辆行驶至上窑派出所附近时突然变道逆向行驶,企图躲避国道206淮南东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检测地磅和监控。检测站工作人员连某某、丁某某发现后,在站前设卡对该车进行拦截,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某驾车在逆向车道两次强行冲卡逃避检查。丁某某驾驶检测站皖******执法车超至货车前方进行截停,杨某某在驾车逃窜过程中撞击正在行驶的皖******执法车,导致该执法车严重受损。杨某某下车逃窜时被检测站工作人员连某某、丁某某拦截,杨某某在企图逃脱过程中将连某某手指掰伤,并对连某某腿部踢打。2019年12月16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损坏的执法车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行政执法证、医院病历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连某某陈述;
4.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执法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证人名单壹份、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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