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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强奸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湖北省罗田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6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方某某(女,精神残疾人)相邻居住在罗田县**乡***村*组。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酒后经过方某某家门口,见方某某独自一人在家遂进入屋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无法勃起未能得逞。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无性防卫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残疾证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被害人系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仍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林晗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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