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3********,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大理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现暂住大理市**镇**村出租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9.13凌晨1时至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大理市**镇**路**号二楼被害人马某某卧室内,用打火机将马某某卧室床上的床单、被子、挂衣架上的衣物、衣柜内的大衣点燃,造成床单、被子、衣物及衣柜不同程度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视频资料、归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放火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萍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打火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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