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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891104421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县,住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铁路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蚌埠铁路看守所;2018年10月1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繁昌县繁阳镇**路**宾馆,趁陈某熟睡之际,将其摆放在该宾馆一楼吧台旁边床被褥下的抽屉钥匙取出,打开吧台抽屉锁盗走现金7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在蚌埠南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口信息等;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权军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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