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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住户籍所在地,无业。200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6月12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25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9月29日因犯有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11月11日转指定监视居住,11月13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

行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其出狱后因无工作生活拮据,便产生了的盗窃门店之想法,于2020年10月29日从武邑县来到衡水并入住火车站附近的**宾馆,30日凌晨,其窜至桃城区和平路幸福里小区9号楼6号门店被害人邹某某经营的“童年领域童装店”,用手拧动门扶手杆,将其抽离门扶手固定装置,使门锁自动滑落,在该店内盗窃现金800元余元。后其又窜至同路段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大学生郭路专业修鞋店”,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该店,盗窃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及苹果手机一部逃离现场,后将苹果手机以40元的价格卖于“卓信通信”手机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案发后,赃物手机被提取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来到衡水,并入住火车站附近的“**”宾馆。11月4日凌晨其窜至桃城区和平路与宝云街交叉口东行路南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济人诊所”,采取上次盗窃手段进入诊所,盗窃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后又再次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大学生郭路专业修鞋店”,盗窃10余张银行卡,后将银行卡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实施新的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玉华

检察官助理:赵保树

2021年2月3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还押证、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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