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道**号**房,在深无固定住所。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6日,被害人詹某某的妻弟因涉嫌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采取措施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詹某某为了将其妻弟弄出来,通过其朋友司某某找到范某某,范某某又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与杨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号楼**室见面时,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有关系可以帮忙疏通关系放人出来的事实,并要求范某某等人给予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2017年1月18日,詹某某通过司某某银行转账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给被告人杨某某。因杨某某承诺的放人时间逾期未见人,詹某某、司某某产生怀疑。在两人要求下杨某某于2017年1月24日退回了人民币15万元。嗣后,杨某某继续运作此事中承诺的放人时间又多次逾期未果,詹某某、司某某数次要求杨某某退回余款,杨某某均以疏通关系花掉了为由拒不退还,最后失联避而不见。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个人信息和聊天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范某某、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