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从外号叫“关三哥”和“小飞”的卖家处分别购得毒品“麻黄素”和“冰毒”后供自己吸食,并多次向他人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路“**宾馆”,以200元的价格将3颗毒品“麻黄素”和一小包“冰毒”卖予周刚,获利150元。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3颗毒品“麻黄素”和一小包“冰毒”交予周刚,用于抵偿房间费和所欠周刚的债务共计160元。
2019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联通广场,以350元的价格将毒品5颗“麻黄素”和一小袋“冰毒”卖予兰某某,获利50元。当日20时许,兰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以购买200元毒品为由,要求杨某某到龙马潭区**道**段“**宾馆”交易。杨某某携带毒品到达约定地点后,双方未实际交易,而是到相邻的“**宾馆”VIP10号房间交涉前一次毒品交易问题。当晚21时20分许,民警在龙马潭区**道**段“**宾馆”VIP10号房间内将杨某某抓获,当场从房内查获双方交易及杨某某携带的毒品疑似物共计1.7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1份,视听资料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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