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61号
被告单位昆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昆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小组小组长,电话1361965****。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官渡区**街道**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小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单位昆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小组在时任小组长杨某某的主导下,经村集体研究决定,在无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占用该小组集体耕地15.73亩建停车场。经鉴定,15.73亩耕地被非法占用,毁坏程度为中度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会议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土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小组、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7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