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单位:河北承德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823******,住所地:华北物流某某,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811980********,河北承德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外事主任,联系电话:188******。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某某某某,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某某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25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任河北承德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期间,未取得耕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找人设计图纸、组织人员施工建设华北物流某某某某库房,并进行了地面硬化,致使耕地遭到严重破坏。
经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
河北承德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占用耕地12332.81平方米(18.49亩)建仓储库房、硬化地面,根据《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承德市某某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耕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边旭东
检察官助理:胡清泉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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