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魏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甲,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侯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光学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至丹阳市司徒镇慧鑫网络会所,采用翻窗等手段,四次盗窃慧鑫网络会所电脑液晶显示器4台。经鉴定,涉案电脑液晶显示器共计人民币1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下旬一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至丹阳市司徒镇慧鑫网络会所,采用翻窗等手段盗窃慧鑫网络会所电脑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涉案电脑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00元。

2. 2019年11月下旬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至丹阳市司徒镇慧鑫网络会所,采用翻窗等手段盗窃慧鑫网络会所电脑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涉案电脑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00元。

3. 2019年11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至丹阳市司徒镇慧鑫网络会所,采用翻窗等手段盗窃慧鑫网络会所电脑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涉案电脑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00元。

4. 2019年11月月底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至丹阳市司徒镇慧鑫网络会所,采用翻窗等手段盗窃慧鑫网络会所电脑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涉案电脑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刘某某、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