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5********,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弥勒市**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2873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80页。
3、随案移送光盘2碟,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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