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镇县**镇**小区,户籍地怀远县**乡**村**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固镇县**镇**排档饮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客车,沿固镇县**镇**路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与刘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5月7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检测,杨某甲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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