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到平江县**镇**村躁溪一个叫“汤家垅”的地方烧田中杂草,准备种鱼草。因刮风将燃烧着的杂草吹上山,引发了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积极参与灭火行动,并邀请在附近砍柴的村民帮助灭火,后在当地乡镇村组人员帮助下,到下午17时许才将山火打灭。当日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到现场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主动承认造成山火,并主动到南江镇林业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核查鉴定,山火造成过火林地面积为73亩,全为有林地。其中1号小班35亩,为一般林地;2号小班38亩,为公益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书面意见、证明等书证;
2.毛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
5.林业技术调查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因农业生产活动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73亩,其中2号小班38亩为公益林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参与灭火、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亦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由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池海
代理检察员:余娟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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