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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2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夏某某因被打伤一事,邀其朋友董某甲、孙某某二人去董某乙家讨要说法。因当时董某乙不在家,被害人夏某某等人和董某乙的妻子说了几句威胁的话,便离开。随后,董某乙听说被害人夏某某等人去他家“扯皮”,便电话通知董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去被害人夏某某家寻仇。随即,董某丙便邀约杨某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某甲和董某乙、董某丁、王某某等人携带铁铲、铁锹、木棍等工具冲到被害人夏某某家中。被害人夏某某见对方人多,便躲进房内,房门被董某丙等人砸坏。董某丙、杨某乙及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随即将被害人孙某某及夏某某的父母夏启金、梅某某打伤。董某丙、杨某乙及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见未打到被害人夏某某,便将夏某某停放在门口一辆东风雪铁龙世嘉的小轿车的玻璃全部砸碎并车子掀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重型。小轿车的损失价值2820元。事发后,经石佛寺镇政府综治办出面调解,董某丙、杨某乙等人赔偿给被害人夏某某、孙某某等人5.5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书、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伤情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董某甲、董某戊、董某己、周某乙、冯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夏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董某丙、杨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妨害公务罪

2015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石佛寺派出所民警在石佛寺杨林村毛屋垸出警时,遭到韩某甲等人辱骂、推搡,韩某甲持砖头要殴打民警,被旁人拉住。后韩某甲的女儿韩某乙、被告人杨某甲、妹妹韩某丙、侄儿韩某丁等人赶到现场围攻执勤民警,拉揪民警衣服不让民警离开。被告人杨某甲还强行将一辆二轮电动车拦在警车后不让警车离开现场,辅警杨某丙(司机)叫被告人杨某甲将电动车推开不要阻拦警车,被告人杨某甲不听劝告,辱骂辅警杨某丙,并动手对杨某丙进行推搡。韩某甲、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长达1小时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甲、李某某、郑某某、杨某丁、杨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逞强斗殴,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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