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怀疑其妻子被害人传某某出轨,在南川区**小区*栋**号家中客厅与传某某发生争吵并从厨房拿来菜刀将传某某双侧面颊划伤。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杨某甲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结婚登记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南川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家暴申诉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27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酒精检测笔录;6.鉴定意见:南川公鉴(临床)[2020]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被害人信息表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