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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无经济来源,来到被害人杨某乙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号的家,使用之前配好的杨某乙家的房门钥匙打开房门,将杨某乙卧室内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之后又到杨某乙父亲杨某丙卧室,将衣柜抽屉内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后杨某甲将电脑以1800元价格卖给向某某,并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在2019年12月22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555元。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调查记录、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2.辨认、现勘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5.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杭某某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云

检察官助理:殷艺笈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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