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黄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街道(户籍所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黄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镇街道**门市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固镇县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乙在有合法登记婚姻的情况下,谎称已离婚,与固镇县城关镇七里村居民徐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与杨某甲共谋骗取徐某某人民币40000元以及黄金手镯、戒指等财物。
2.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三人共谋,以相亲结婚为由,骗取固镇县连城镇居民殷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以及黄金首饰等财物。
3.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三人共谋,以相亲结婚为由,骗取固镇县仲兴乡居民杨某丙共计人民币47000余元。
4.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共谋,以相亲结婚为由,骗取固镇县杨庙乡居民任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以及翡翠镯子、钻石戒指等财物。
5.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共谋,以相亲结婚为由,骗取固镇县仲兴乡居民何某某共计人民币29000余元。
6.2016年年底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杨某甲在有合法登记婚姻的情况下,谎称已离婚,与固镇县仲兴乡居民邱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乙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固镇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殷懂理等人的陈述;
4.证人邱某乙、杨某丁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配偶而又分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雪
检察官助理 杨萌萌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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