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村。1990年1月5日因盗窃罪被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990年1月23日假释。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杨某乙的姐姐报销住院的医疗费用为由,谎称需要花钱跑关系,骗取杨某乙28500元据为己有。
2020年7月13日,杨某甲退还杨某乙2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耿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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