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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3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4********,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弥勒市**镇**幢**单元**室。因犯抢夺罪、脱逃罪于2004年12月2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毒于2003年9月24日被弥勒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5月23日被弥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3月1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期间,于2020年12月18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多次贩卖毒品,共贩卖毒品冰毒片剂32.164克(以毒品冰毒片剂每颗净重0.093克计算),贩卖毒品海洛因34.14克(以一个100元的大零包净重0.1克,一个50元的小零包净重0.05克计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附近贩卖了一个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卢某某。

2、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廉租房路口附近分别贩卖了1个毒品海洛因小零包、31个毒品海洛因大零包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15克。

3-1、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廉租房路口附近、**廉租房附近路段、**附近分别贩卖了9个毒品海洛因小零包、29个毒品海洛因大零包给吸毒人员马某某,共向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35克。

3-2、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廉租房路口附近、**廉租房附近路段、**附近先后28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马某某,共向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2.7克。

4、2020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加油站贩卖了10颗毒品冰毒片剂给吸毒人员杨某乙。

5、2020年2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门口附近、**廉租房路口等地先后8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吸毒人员许某某,共向许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45颗。

6-1、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附近的路边、**廉租房路口的路边、**驾校附近、**酒楼附近等地先后4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吸毒人员黎某某,共向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25颗。

6-2、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医院附近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吸毒人员黎某某、杨某丙,共向黎某某、杨某丙贩卖毒品冰毒片剂8颗。

6-3、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宾馆附近、**酒楼等地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吸毒人员黎某某、肖某某,共向黎某某、肖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5颗。

7、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巷**医院附近、**镇**小区附近、**村路口等地先后19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共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22颗。

8、2020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宾馆附近贩卖了10颗毒品小马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9、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镇**酒店门口、**公园东边路口处2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吸毒人员钟某某,共向钟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23颗。

10、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在弥勒市**村路口与**交叉处欲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一条用黑色塑料吸管封装的毒品冰毒片剂共8颗,净重0.75克;银色锡箔纸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净重4.74克;医用棉签包装袋封装的白色块状海洛因,净重0.1克。并从被告人杨某甲位于弥勒市**镇**幢**单元**室的家中查获四条用黑色塑料吸管封装的毒品冰毒片剂共80颗,净重7.42克。经鉴定,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查获的毒品冰毒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

5、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先后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或毒品海洛因给多名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6册,光盘10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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