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林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洞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洞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自家屋侧的“****”山场长有一株根径30公分的野生大樟树,部分树根及根须悬空裸露在地面,其认为有安全隐患。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见杨某丙驾驶挖机在本村施工,便让杨某丙将该樟树挖倒,后又让杨某丙将自家屋前的毛马路拓宽二、三十公分,期间将一株根径20公分的野生樟树挖倒。经鉴定,杨某甲非法采伐的树木为樟科樟属香樟种(别名樟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雷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证言;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梅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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