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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杨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0553,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三义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皖KJ07922重型自卸货车沿茨淮新河北岸河坝自东向西行驶至G237线交口路段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由张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碰,致张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尸体勘验笔录等: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蒙城县三义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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