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29号
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P****,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周江翔。
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系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合规部主管,联系方式1377741****。
被告人周江翔,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3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13日。
被告人袁冬,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3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13日。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江翔、袁冬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由周江翔等人出资成立,被告人周江翔系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袁冬系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相关程序设计。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与各网络贷款公司、小型银行进行合作,为网络贷款公司、银行提供需要贷款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多维度信用数据,方式是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网贷平台APP中,在网贷平台用户使用网贷平台的APP借款时,贷款用户需要在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输入其通讯运营商、社保、公积金、淘宝、京东、学信网、征信中心等网站的账号、密码,经过贷款用户授权后,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爬虫程序代替贷款用户登录上述网站,进入其个人账户,利用各类爬虫技术,爬取(复制)上述企、事业单位网站上贷款用户本人账户内的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并按与用户的约定提供给网贷平台用于判断用户的资信情况,并从网贷平台获取每笔0.1元至0.3元不等的费用。期间,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和个人贷款用户签订的《数据采集服务协议》中明确告知贷款用户“不会保存用户账号密码,仅在用户每次单独授权的情况下采集信息”,但未经用户许可仍采用技术手段长期保存用户各类账号和密码在自己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上。被告人周江翔明知公司存在保存用户账户密码的行为,未尽管理职责;被告人袁冬负责编写具有保存用户账户密码功能的网关程序。截至2019年9月案发时,对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进行勘验检查,发现以明文形式非法保存的个人贷款用户各类账号和密码条数多达21241504条。其中大部分账号密码,如*宝、*东等,无法二次使用,仅有邮箱等部分账号密码存在未经用户授权被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二次使用的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数据采集服务协议、京东情况说明、淘*网情况说明、支**情况说明、**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说明函、查封/冻结/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杭州*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清单、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魔蝎公司有关调查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委托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甲、刘某甲、郭某某、周某甲、翁某某、缪某某、张某甲、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潘某甲、江某乙、程某某、严某某、杜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宦某某、凌某某、葛某某、游某某、潘某乙、李某丙、张某丙、周某乙、黄某甲、郑某某、沈某某、刘某乙、邹某某、黄某乙、刘某丙、张某丁、李某丁、王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江翔、袁冬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江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袁冬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江翔、袁冬均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庄远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江翔、袁冬均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4册、移动硬盘1块、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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