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林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左右20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林文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第十二中学附近路边,接上吸毒人员吴某某,随即二人在该车上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7月14日左右20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林文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第十二中学附近路边,接上吸毒人员吴某某,随即二人在该车上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15日左右20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林文再次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第十二中学附近路边,接上吸毒人员吴某某,随即二人在该车上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林文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在福州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其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后于同年9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带离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及罪犯档案材料,吸毒人员管控记录,租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电话通讯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文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文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依然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世如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文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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