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街**号16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蒙城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1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间,被告人林某某在蒙城县**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公司会计)从蒙城县**物流有限公司、蒙城县**物流有限公司、蒙城县**物流有限公司、蒙城县**物流有限公司、蒙城县**物流有限公司五家公司购买78张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40804.35元,税款113052.65元,该税款已全部从蒙城县国税局抵扣。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蒙城县**物流有限公司与**公司没有任何运输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自行决定给**公司虚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7张,价税合计602958.5元,税款合计5975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及银行交易记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张某某子辨认出林某某就是**纺织公司的负责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云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