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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52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曾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2月2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驾驶浙C87****奥迪牌A4轿车在乐清市乐成街道罗马KTV门口,经事先预谋寻找酒后驾驶人员作为目标,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向他人索取财物。当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另案处理)酒后从罗马KTV走出,驾驶其浙B1S****小型福特福克斯牌轿车被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盯上,后来故意与吴某某车辆碰撞,在途径乐清市区建设东路与鸣阳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浙B1S****小型福特福克斯牌轿车被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驾驶浙C87****奥迪牌A4轿车逼停,该二人以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要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为借口向其索要5万元人民币。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浙B1S****小型福特福克斯牌、浙C87****奥迪牌A4轿车分别受损价值人民币300元、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甲曾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曾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仕培

2021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被告人林某甲的笔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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