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8〕726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村**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00时36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部小型轿车(车牌号:闽******号)沿芗城区延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昌路岔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18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斌
检察员:谢艳珊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