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座**单元,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花园**号楼**单元。2017年2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五四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福州市鼓楼区**路**公司路段,突然右拐欲驾车拐入非机动车道,两名执勤民警分别上前敲左右车窗,并要求被告人停车熄火接受检查。被告人林某某不配合现场执法,继续驾车往前行驶了三十米左右后,在88公司门口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闽******号行驶证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手机代驾截图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书、毒物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汀
检察官:杨素娟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监控光盘二张。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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