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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1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19日至10月18日,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30日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APP收取阮某甲、陈某某、阮某乙、肖某甲、肖某乙、潘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参赌人员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后,将赌资转给上游庄家“微理财顾问”(另案处理)用于“六合彩”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阮某甲、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揽注猜码,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50000元,非法获利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1月2日

附: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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