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身份性质: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初在封开县渔涝镇渔涝桥桥头附近公路边以每包1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谭某某,获利15元。2019年11月25日12时左右,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林某某身上搜出10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和1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称量净重共1.92克。经鉴定,10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1小包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份;2、证人证言7份;3、辨认和指认笔录若干;4、鉴定意见1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份;6、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健凡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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