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9年2月2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以林某乙的名义工商注册登记设立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护(2018年8月14日变更为矿山气裂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护)。后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购买硝酸胍、三聚氰胺、铝粉、碱式硝酸铜等易爆化学物品,在惠安县**镇**村的厂房内生产制造“R6气体致裂管”共计200多根,用于惠安、莆田、厦门等多个施工工地进行石块爆破作业,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8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将“R6气体致裂管”用于厦门市**区****施工工地爆破时被厦门市公安局民警查获。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经惠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同日,公安民警从其厂房内依法扣押“R6气体致裂管”产品 4根、塑料管2根并送检。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R6气体致裂管”和塑料管产品主要包含硝酸根、钾离子、三聚氰胺、碱式硝酸铜、铝粉等化学物质,经爆炸试验证实,都具有爆炸性能,为爆炸物品,属于混合炸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爆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明知“R6气体致裂管”产品系具有爆炸性的物品而非法制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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