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大道**号**幢**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4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10月3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到雷州市**中学大门口附近一牛杂店吃牛杂时,被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林某某携带的黑色纤维袋内搜获60小包可疑毒品、手机两部、电子称等物品。经称量,搜获的60小包可疑毒品净重共计42.82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见4-甲氧基甲基笨丙胺(PM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电子称等物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持有毒品4-甲氧基甲基笨丙胺(PMMA)42.8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劲杨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6册,检察卷1册。
3.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4.随案光碟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