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新检诉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0196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丰林县**街**委**组,住黑龙江省丰林县**镇**小区**号门市**客栈,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伊春森林公安局丰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森林公安局丰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0日,被告人林某某为食用,在丰林国家自然保护区施业区27林班内,使用自己购买的三个猎捕夹子,非法捕猎“灰狗”2只,鸟1只,经鉴定,林某某捕获的“灰狗”2只均为松鼠,鸟1只为普通䴓,均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被伊春森林公安局丰林分局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松鼠2只和普通䴓1只照片,猎捕夹子3个,白色帆布包1个;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野生动物品类检验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莉娜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于居住地黑龙江省丰林县**镇**小区**号门市**客栈被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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